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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与职业经理人制度有何区别?
浏览数:409   发布时间:2022-10-24
        国有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是通过明确经理层成员任职期限、任期要求、签订并严格履行聘任协议和业绩经营目标合同等契约,落实刚性考核和刚性兑现,以强化经理层成员的责权利对等。通过推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实现经理层成员职务能上能下、收入能增能减的目标,强化“干好干坏不一样”的导向,激发经理层成员的活力和创造力,提升企业市场化、现代化经营水平。同时,发挥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在推动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中的“牛鼻子”作用,以上率下,带动企业中层及全体职工推动市场化用工制度和全员绩效考核,全面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

        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主要针对过去很多国有企业对经理层成员无任期、无契约、有契约但不具体、契约执行不严格等一系列突出问题,提出了更加符合市场化改革方向的规范性要求。通过明确任职期限、到期重聘、签订并严格履行聘任协议和业绩合同等契约、刚性考核和兑现等要求,强化经理层成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等。特别是突出强调考核结果不仅影响收入的“能增能减”,更要影响职务(岗位)的“能上能下”,确保发挥契约化管理的重要作用。

        职业经理人制度,在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基础上,更加突出落实董事会选人用人权,更加强调市场化的选聘和退出,明确提出董事会依法选聘和管理职业经理人,党组织在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方面把好关。明确职业经理人市场化选聘的标准、来源和程序;明确在职业经理人解除(终止)聘任关系的同时,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此外,在职业经理人薪酬方面强调“业绩与薪酬双对标”原则,由董事会与职业经理人根据一系列相关因素协商确定。

        故此,推行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与职业经理人制度是国有企业选人用人制度改革的两个不同阶段,7号文也明确是在全面推进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基础上,优先支持商业类子企业加快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具体来看,主要有6个方面的明显不同:

        1)实施企业范围不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除央企及地方国企本级班子成员以外的所有国有企业原则上全面实施。职业经理人:需同时具备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或者从事新产业、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人力资源市场化程度高;建立了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等条件。

        2)选聘方式不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依据组织选拔流程。职业经理人:市场化选聘。

        3)劳动合同签订不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本企业内部人员实行契约化管理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职业经理人:一般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4)薪酬管理重点不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在严格执行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要求的同时,强调薪酬与业绩联动,强化精准考核有效激励,注重拉开分配差距,体现强激励和硬约束。职业经理人:职业经理人薪酬总水平应当按照“业绩与薪酬双对标”原则,根据行业特点、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经营业绩、市场同类可比人员薪酬水平等因素,由董事会与职业经理人协商、合理确定。

        5)人员管理方式不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通过上级党组织管理。职业经理人:本级企业管理,上级党组织把关审核。

        6)退出方式不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职业经理人:经考核不符合聘任合同要求的,应当解除(终止)聘任关系。职业经理人解除(终止)聘任关系的同时,如有党组织职务应当一并免去,并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国有企业全面推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是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尊重市场规律的一项改革行动,是深入三项制度改革最后一公里的改革行动,是国有企业经理人管理方式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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