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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模式发展过程及合伙人模式介绍 |
浏览数:4577 发布时间:2019-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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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从古至今,根据不同的时代背景,进行不断地演化,未来也在不断 地变化,那究竟哪个时代背景的合伙人模式更加接近马上就要面临的未来呢?为 了可以更加直接和贴切过去与未来的模式。那本文首先要足够的了解过去,才能 知新。 合伙人模式发展过程 原始社会的群居生活到商业时代的到来,有种古老的表现形式,且发至原始 本能的行动,也许就是合伙了。在古巴比伦,即公元前 18 世纪的中,《汉穆拉 比法典》就规定合伙经营方式。回到国内,在春秋战国期间,从《史记》就能发 现合伙制度的雏形,如“管鲍之交”。再到古罗马年代,已把合伙的经营形式提 升为一种有规可循的、多个个人的集合体。以上说的年代,合伙制的关系还只是 停留在契约关系,也就是两人或以上的个人,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出资,共同经营指定的事业,最终以互惠互利,共同承担风险的合约. 发展到 11 世纪晚期,更新的合伙制模式出现了--康孟达契约,且被如英格兰、法国这些欧洲国家逐步使用,主要使用在海上贸易中。这种契约的前身,可以推测为由穆斯林的商业习惯所致,原因是当时的穆斯林规定教会是不能进行借贷并从中获取利益,而通过康孟达契约的精神,是指通过特定的财产进行投资,风险和回报都在一定的范围内。具体的方式为:资本拥有者(stans 的出资方,如钱币、航海的必需品、流通的商品)把资本的使用权转给经营者(tractor)。资本家根据契约的要求,付出了一定资本,并愿意承担在此范围内的责任(通常最大的损失,也就是当次的全额投资,如获利,则按照总获利的三分之二或以上获取),而从事经营者的企业家,则需要承担无限责任,并从事海上贸易,如在被全额支持下进行经营的,其最多的获利只能是三分之一的总利润。这种不公平的契约方式,主要源于当下的资金缺乏,劳动力低廉,底层的生命不被重视。所以当时的签订契约者,都乐于冒险,出资家会同时签订数个契约,分散性投资,而契约则以特定的航线为经营者提供机会,当航行结束契约也结束。由上可得康孟达契约特点: (1)由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需求所产生,正好符合当时的海上贸易需求由于海上贸易盛行,在利益的驱动下,有资本的人们又如何会放过捞一把 的事情呢?但海上的风险却挡住了他们脚步,当时的海盗、海难也同样时常出现,如此的高风险,他们是不可能承担的;船主们身怀一身绝技,又有冒险精神,但他们都是穷苦出身,且出航并不是三几个人就能完成的事情,苦于如何组建团队,进行出航和贸易。而康孟达契约则刚好满足了两者的需求了,资本家出资,并承担初始资金的风险,船主则承担无限责任,获取资本,最终双方都得以满足并进行合作。 (2)进出机制的灵活。由于航线是特定的,对于资本家可以同时签订多个康孟达契约,进行分散投资,定期可以回顾获利情况,并再定制投资契约等,而经营者在航行结束后,又可选择出资家,继续履行他们的新契约。双方都能在短期内完成契约,并收回前期投资,并根据资本进行新一轮的投入。 (3)管理体系的需求。当时的时代背景是不允许进行借贷生息,所以鼓动资本家进行各种事业的投资,并进行投资获利,但资本家却往往不愿意进行实业经营,本文称其为有限合伙人。而无限合伙人则擅长经营活动,他们希望通过经营活动且又受有限合伙人影响其经营管理,并从中获取足够的利润。这种管理体系的需求,较好的满足合伙成员的各自需求。有限制合伙人的出现其实就是当下的经济发展的产物,当时盛行的有限责 任合伙和汇票的流通等,已经逐渐推动了陈旧了商业习惯。从十二世纪初,合伙制度开始不断的演变及演化,且发展使用至今。
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人模式
在英国,十九世纪初特意制定了《有限合伙法》,并明确了有限合伙的企
业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其中对于有限合伙人的解析是:有限合伙人只对于自身出 资的部分承担有限的责任,关于合伙企业的债务问题,在超出自身的资金外责任, 不需要有限合伙人承担,且在经营过程中,有限合伙人不参与[23]。 有限合伙的经营形式在美国就更加早产生,法律概念早在十八世纪初出现, 当时主要表达了有限合伙基本可以覆盖原有的普通合伙经营形式。在十九世纪的 《统一有限合伙法》中,已经被美国的各大州所沿用,其中明确了有限合伙的各 种信息、合伙人的各类责任和权力;更加重要的是,确认了有限合伙人必须是以 财产或现金的形式进行合伙,不得使用劳务的形式来获得有限合伙人的地位;同 时,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经营活动,只享受经营活动的利润分享或经营亏损,利 润或亏损均按照出资的比例。另外,合伙人还不仅局限于自然人,也明确了法人也是有权利进行合伙[2。多个国家在有限合伙企业使用两合公司的形式均有规定。法国是承认由两 个或以上法人组成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法人资格;德国的《商法典》中也明确了此 概念,对于两个或以上的合伙人,并以共同的名义经营同一商行,其中有部分股 东对债务的责任只限于一定的资产出资的金额,即有限合伙人,其余股东为无限承担公司的责任,即无限合伙人。但德国与法国的不同点,就在于的德国不承认两合公司的法人资格。 通过以上国家的举例说明,传统的合伙人规定中都明确了组成的原则和相 关最主要的权利和义务,即合伙人的组成基本有无限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就在于有限合伙人的只能以出资的形式参与合伙,但不参与经 营,且有限合伙人的债务承担也同样是有限的。无限合伙人是以经营为主进行合伙,但必须无限承担对于经营的结果进行承担责任。各国的分歧点,主要就在合 伙人的法人背景是否会影响到合伙企业的合法法人地位。在中国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
合伙人制度的三种模式 ( 一 ) 由专业人员经营,人力资本撬动物质资本的有限合伙企业模式 使用这种合伙企业模式的企业多为人力资本型企业,例如投资、咨询、律师、TMT 等行业。1. 这类人力资本型企业特点及面临问题人力资本型企业的最大特点就是这类企业以“人”为主,这类企业轻资产运营,员工才是这些人力资本型企业的最大资产,最重要的就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离开了人 企业就没有价值。并且这些企业里的人可替代性差,更注重的是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之后的团队合作,起到一加一大于二的作用。资本在这类企业中反而属于次重要的因素。人力资本型企业由于其鲜明的特点,所谓成也萧何败萧何,其成功源于人,创始人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素质是这类企业能发展壮大的最大因素。但同时发展的最大瓶颈也是在人,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创始人不在有那么多精力对企业的发展面面俱到,也会受到个人能力的局限。这是问题就表现的三个方面:(1)难以跨区域拓展业务,创始人精力及资源有限,难以顾及外地项目;(2)规模到一定程度之后停滞不前,创始人不再能对公司的发展面面俱到;(3)核心人员流失严重,人才的上升通道有限,没有了晋升空间,以及许多核心人才得不到相应的责权利。前两个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没有合适的人,而第三个问题则是因为留不住人。因此这类企业的首要目标就是把人才聚拢,并把行业内最优秀的人才留下。因为采用合伙人制度就成为了人力资本行业解决上述问题的其中一种方式。 2. 高盛的合伙人制度 人力资本行业中合伙人制度最为著名的代表——高盛是华尔街最后一家保留合伙制的投资银行,尽管其 1988 改组成为股份制公司,但其合伙人制度在它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高盛在全球范围内有将近 20000 雇员,但只有 1.5%的雇员可以晋升为合伙人,这也是华尔街从业者梦寐以求的荣誉之一。但这些合伙人需要承担公司业务下滑、虚假经营的无限连带责任,这样的压力使得合伙人更加注重经营风险控制以及产品质量。同时合伙人的收益与企业绑定在一起,使得企业高速成长的时候,合伙人也能获得超额收益。国内现在多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的有限合伙企业组织模式,有限合伙人出超过 90% 的资金,分享约80% 的收益。而普通合伙人作为公司的经营者,只出少量资金,享受约 20% 的收益,同时享受管理费等经济收益。使得经营者可以撬动上百倍的资金为其所用,具有专业能力的经营者(一般合伙人)与出资者(有限合伙人)的联合是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相结合。 3. 人力资本型企业合伙人制度的特点 这类企业多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组织模式。有限合伙企业分为一般合伙人(GP)多为行业内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只少量出资,负责企业的经营。有限合伙人(LP)作为主要出资人,但不参与企业经营,一般拥有较多的社会资源,可以为企业协调社会资源,助力企业发展。如果采用公司制,企业的投票权往往由资本决定,股权决定发言权。在人力资本型企业中,企业实际经营者,如果想控制公司,就只能增加自己的出资份额来提高发言权和收益,这样就无法发挥资金杠杆的作用。这样的合伙人制度主要特点如下: (1)激励与责任的对等。一般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间的分红比例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分配收益,而不是单纯根据出资额来分配利润。使得经营者与出资人间的收益得以根据合伙人协议合理分配有了制度的保障。同时由于一般合伙人是企业的所有者,需要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能自我约束控制经营风险。同时经营者的利益也就与企业捆绑在一起,激励其做大企业,并获取超过其资金比例的超额收益。 (2)做成开放平台,激励真正需要激励的人。如果采取公司制,同时一旦成为股东,股东的子孙后代即使没有为公司做出任何贡献,仍然能凭借手中的股份分享公司发展带来的红利。而合伙企业,合伙人不是一个终身的身份,由合伙人组成的事业共同体也是一个开放的共同体,合伙人必须发挥其应用的作用,才能获得合伙人的地位,才能享受到公司增值所带来的好处,合伙人一旦退出,公司会回购其股份,这是强制性的。反之,对于优秀的人,企业也可以吸纳其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使其成为公司的所有者。成熟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吸引和留住真正对企业有持续贡献的人。对于人力资本企业来说,在这样的制度下,能激励真正在为公司发展做出贡献的人,避免躺着分红的情况。 (3)对经营者的精神激励。普通合伙人作为经营者,他是公司的所有者,并且获得了相应的责权利。 (二)以控制公司,传承公司文化为目的的合伙人模式。
采用这种合伙人模式的企业多为在创业阶段需要大量引进资本的互联网企业、科技创新企业。
(3)拥有奖金分配权。阿里巴巴合伙人的奖金分配是在税前以管理费用形式处理,而不同于股东的分红从税后利润予以分配。现代互联网公司的发展,需要资本的支持。但是大量资本的引进,必然导致创始管理团队股权的减少,对公司控制权的削弱。这样的合伙人模式可以作为管理团队管理
(三)以激励员工,激发一线活力为目的的合伙人模式
无论是投资、咨询这些人力资本型企业,阿里巴巴这样的新兴互联网行业巨头,还是万科这样的传统地产企业龙头,亦或是像爱尔眼科这样处于高速扩张阶段的企业。他们的的合伙人制度都是开放、动态的,都有合伙人的选拨、退出机制。并且合伙人不同于股东,只有在对公司有持续贡献的时候才能享受到合伙人制度带来的权利与地位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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